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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3號

原告
臺灣晶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電
訴訟代理人
洪淑敬
被告
曾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原告「臺灣晶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晶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對於當事人原告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