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3號
- 原告
- 臺灣晶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堯電
- 訴訟代理人
- 洪淑敬
- 被告
- 曾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原告「臺灣晶體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晶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對於當事人原告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