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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6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康弼周黃楹榆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6號

上訴人
黃 國 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秀英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康 弼 周

                  法 官 黃 楹 榆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 素 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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