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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告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籍住於台中市○○區○○路333號10樓之1,已經本院查詢戶政電子閘門核實,又原告主張被告係居住於彰化縣田中鎮部分,曾經本院送達文件退郵記載遷移,顯無可採,此外,依訴狀內容,原告主張兩造糾紛之法律關係亦於台中市等地,依民事訴訟法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