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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訴人
家誠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鴻儒等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70,64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8,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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