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救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救字第6號
- 聲請人
- 洪嘉林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100年度彰保險簡調字第1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保險單、審查決定通知書、資力審查詢問表、全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