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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21號

上訴人
陳鴻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街、蔡施阿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2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