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張淑仁
- 聲請人
- 張陳幸
- 聲請人
- 張弘謀
- 聲請人
- 張滋欣
- 聲請人
- 張必昌
- 聲請人
- 張子儒
- 聲請人
- 張洲源
上列聲請人等七人與相對人凃宗泰、陳鄭喜雀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2,000元,應補繳3,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彰化市○○段第607之8地號、同段第615地號、同段第616地號、同段第617地號、同段第618之2地號等5筆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