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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彰調字第14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5 日

聲請人
張淑仁
聲請人
張陳幸
聲請人
張弘謀
聲請人
張滋欣
聲請人
張必昌
聲請人
張子儒
聲請人
張洲源

上列聲請人等七人與相對人凃宗泰、陳鄭喜雀間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2,000元,應補繳3,000元。

二、陳報彰化縣彰化市○○段第607之8地號、同段第615地號、同段第616地號、同段第617地號、同段第618之2地號等5筆土地之最新土地謄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司彰調字第14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