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保險簡字第1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洪嘉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6,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彰保險簡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6,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