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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45號

返還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45號

上訴人
原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
訴訟代理人
林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芳妤間請求返還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45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報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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