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5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朋富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朋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俊環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5,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