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4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黃永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東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