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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41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19號

上訴人
原告
黃永隆
訴訟代理人
黃義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東和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41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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