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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21號

容忍建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原告
黃文彥
被告
黃永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全間請求容忍建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裕岩營造有限公司依據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原告黃文彥依據土地相鄰關係而為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坐落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及坐落彰化縣線西鄉○○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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