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21號
- 原告
-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德
- 原告
- 黃文彥
- 被告
- 黃永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全間請求容忍建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裕岩營造有限公司依據和解書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原告黃文彥依據土地相鄰關係而為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坐落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及坐落彰化縣線西鄉○○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