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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怡文

      郭雅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孟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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