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77號
- 原告
- 莊宜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大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大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