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8號
- 上訴人
- 萬葉焌即元焌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嘉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4月2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