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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69號

上訴人
陳文旎即陳文玲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彰簡字第26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4年8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邱月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6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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