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陳文旎即陳文玲
-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彰簡字第26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4年8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