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2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80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陳宥瑋
上抗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105年9月30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280號
上抗告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105年9月30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