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04號
- 原告
- 郭德昌
上列原告請求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蘇連添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蘇連添之繼承人之姓名、地址(含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04號
上列原告請求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蘇連添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蘇連添之繼承人之姓名、地址(含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