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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0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郭德昌

上列原告請求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蘇連添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蘇連添之繼承人之姓名、地址(含戶籍謄本),以及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04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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