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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救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救字第9號

聲請人
郭德昌
相對人
蘇謝熟

      蘇東波

      蘇東立

      蘇東裕

      蘇玉蘭

      蘇玉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0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彰化縣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救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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