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87號原 告 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天敏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83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