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29號 原 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 被 告 陳冠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