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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2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胡佩芬

原告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
被告
陳冠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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