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救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9號
- 聲請人
- 李宜庭
- 法定代理人
- 阮思桃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法律扶助)
- 相對人
- 李美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7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7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產清冊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