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弘仁

聲請人
張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彰簡字第48號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敘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