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張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彰簡字第48號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具狀敘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