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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洪志賢

聲請人
林傳旺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慶春之全體繼承人、林逢春之全體繼承人、林威佐、林正得、林資相、林清堯、林清鎮、林文樟、李林木香之全體繼承人、趙林粉之全體繼承人、王文煜、王阿真、林春、林文金、林金源、林秀鳳、林金和、王金猜、林炎城、林毓源、林有生、林啓雄、林朝乾、林朝琴、林火木、林鉁沂、林志呈、林宏麟、林瑞陞、林宏銓、林羿辰、江惠珍、林讌如、林姵儀、林季琳、林建甫、林銀渟、林銀徿、林威帆、林天助、林雲龍、林守然、林添明、林添進、林添耀、林添壽、林彥宇、林裕鈞、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再傳、林再福、林再添、林再森、林永鴻、林維聖、林志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309,004元,應補繳裁判費

    新台幣3,310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