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救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翁玉琪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凱律師
- 相對人
- 鄭翊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起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