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明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