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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洪志賢

聲請人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明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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