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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洪志賢

  • 原告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0號聲 請 人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明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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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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