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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5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胡佩芬

原告
李嘉哲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貞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2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10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號地號土地、同段754、755、756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被告黃貞耀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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