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5號
- 原告
- 李嘉哲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貞耀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2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10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號地號土地、同段754、755、756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被告黃貞耀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