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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聲請人
謝東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粘智凱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鄉、鎮、市公所應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包括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之調解;上述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即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並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第27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粘智凱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由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2日向彰化縣福興鄉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該調解成立書並於107年8月17日經本院准予核定在案,此有聲請人聲請時所提出之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107年刑調字第202號調解書影本附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卷查閱屬實,是本件已顯無調解必要,揆諸前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司調字第17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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