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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66號

原告
余玉雲
被告
黃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刑事法院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是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庭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逕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係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訴字第117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下爭系爭刑案)繫屬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經系爭刑案認定被告詐欺原告部分,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刑事判決同時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87號裁定移送本庭審理。然系爭刑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撤銷系爭刑案被告詐欺原告部分,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系爭刑案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卷可參。依前揭說明,被告未經刑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部分,原告本不得於提起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原告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縱本院刑事庭逕以裁定將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移送至本庭,然原告之訴仍為不合法,不因刑事庭裁定移送本庭而受影響,是本院仍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上開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6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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