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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3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欣恩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林坤蓬
被告
李春福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李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5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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