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99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刑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議賢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彰補字第5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議賢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