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9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議賢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1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