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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議賢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7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599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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