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79號
- 原告
- 王淑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駿赫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彰補字第9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駿赫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