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1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37號
- 原告
- 劉其書
- 被告
-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又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所提之證據亦難認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