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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徐啓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137號

原告
劉其書
被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又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所提之證據亦難認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13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