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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黃英豪

  • 原告
    喬治弟弟商業社即吳孟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73號 原 告 喬治弟弟商業社即吳孟倫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倫商業社即葉偉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原告「喬治弟弟商業社」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其負責人之資料,併陳明「喬治弟弟商業社」之組織型態為何?如為合夥,應陳明有無執行事務之合夥人,以及應補正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等資料。 三、請具體敘明被告世倫商業社即葉偉世侵害原告權利之情形(含時間、地點、侵害方式等),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對話截圖、錄音、錄影等)。 四、陳明所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是否全部為精神慰撫金。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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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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