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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簡鈺昕

聲請人
郭德昌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相對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優先承租全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優先承租全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彰簡調字第38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縣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救字第11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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