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尤慶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慶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渼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