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郭德昌
- 相對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相對人
-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稚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優先承租全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優先承租全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彰簡調字第38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彰化縣彰化市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