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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5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簡鈺昕

上訴人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慶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渼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51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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