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聲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鄒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肇澧、唐銘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 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尚未執行終結者,始足當之,亦即以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為前提,倘債權人僅取得執行名義,尚未實際聲請實施強制執行,即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存在,自無從裁定停止執行程序。 二、聲請人以其等已向本院提起112年度彰補字第1223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然聲請人主張之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42號事件是相對人聲請本票裁 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非訟事件,並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事件,聲請人亦未陳明相對人已執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實施強制執行,以及聲請就何一特定之強制執行事件裁定停止執行程序,因此本件即無從認定已有得為停止執行之對象(即特定之強制執行事件)存在,則依前揭說明,自不符得為停止執行裁定之要件,故聲請人前揭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