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聲字第2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許嘉仁

聲請人
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鄒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肇澧、唐銘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尚未執行終結者,始足當之,亦即以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為前提,倘債權人僅取得執行名義,尚未實際聲請實施強制執行,即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存在,自無從裁定停止執行程序。

二、聲請人以其等已向本院提起112年度彰補字第122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然聲請人主張之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42號事件是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非訟事件,並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事件,聲請人亦未陳明相對人已執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實施強制執行,以及聲請就何一特定之強制執行事件裁定停止執行程序,因此本件即無從認定已有得為停止執行之對象(即特定之強制執行事件)存在,則依前揭說明,自不符得為停止執行裁定之要件,故聲請人前揭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聲字第2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