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鄒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肇澧、唐銘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尚未執行終結者,始足當之,亦即以有強制執行事件繫屬為前提,倘債權人僅取得執行名義,尚未實際聲請實施強制執行,即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存在,自無從裁定停止執行程序。
二、聲請人以其等已向本院提起112年度彰補字第122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然聲請人主張之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42號事件是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非訟事件,並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事件,聲請人亦未陳明相對人已執上開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實施強制執行,以及聲請就何一特定之強制執行事件裁定停止執行程序,因此本件即無從認定已有得為停止執行之對象(即特定之強制執行事件)存在,則依前揭說明,自不符得為停止執行裁定之要件,故聲請人前揭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