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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6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黃佩穎

上訴人
即被告
白富松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仁瑋 住彰化縣員林市郵政信箱4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608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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