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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二五號

撤銷信託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二五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堅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霞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與被告堅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車牌號碼:SV─一二八號營業大貨車所為之信託行為,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為其債務人,於民國八十九年間曾就被告甲○○所有之車牌號碼SV─一二八號營業大貨車聲請為強制執行標的,未料,被告堅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堅泰公司)竟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嗣經法院審理結果,系爭車輛確係由被告甲○○出資購得,嗣因將系爭車輛靠行於被告堅泰公司,並登記於被告堅泰公司名下,致被告堅泰公司成為形式上所有權人,按信託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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