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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七七號

分割共有物 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言孫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
E○○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被告
S○○○住彰化
被告
亥○○
被告
地○○
被告
戌○○
被告
未○○
被告
酉○○
被告
R○○
被告
N○○
被告
丑○○○住台北市○○區○○里○○街○段二七號
被告
P○○
被告
甲○○○住彰化
被告
F○○
被告
戊○○
兼右十三人
J○○
兼右十三人
共同訴訟代
兼右十三人
理人
被告
Q○○
被告
O○○
被告
H○○
被告
M○○
被告
T○○
被告
子○○
被告
天○○○住彰化
被告
壬○○
被告
己○○○住彰化
被告
玄○○
兼右十一人
L○○
兼右十一人
共同訴訟代
代理人
被告
黃○○
被告
B○○
被告
U○○○住彰化
被告
庚○○○住彰化
被告
兼右四人共 葉宗顯
被告
同訴訟代理
被告
被告
癸○○○住彰化
被告
K○○
被告
C○○
被告
A○○
被告
兼右四人共 I○○○住嘉義
被告
同訴訟代理
被告
被告
丁○
被告
宇○○
被告
丙○○○住台中
被告
午○○
被告
巳○
被告
兼右五人共 王明川
被告
同訴訟代理
被告
被告
宙○○

        辰○○

        申○○○住台北縣永和市○○里○○路二二五巷二九號

        寅○○

        卯○○

        辛○○

        陳永

        D○○

        G○○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七七號分割共有物 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整,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附表一之全部被告應就全部被告就被繼承人葉黃配所有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第一八四八地號、面積0‧0二四六公頃、權利範圍三六之三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一⑴至(12)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葉火陀所有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第一八四八地號、面積0‧0二四六公頃,權利範圍三六分之三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福興秀安段第一八四八地號、面積0‧0二四六公頃之土地准予如附圖及附表三方式分歸兩造。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緣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第一八四八地號、地目養、面積0‧0二四六公頃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如附表二,其中共有人葉黃配、葉火陀分別於民國(下同)三十四年七月十六日、七十二年十二月二日死亡,爰併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上開土地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及期限,為求土地充分利用計,特起訴請求分割等語。

二、前到庭調解之被告乙○○、丁○、宇○○三人表示願分得土地後放棄權利。另前到庭之被告J○○、L○○、葉宗顯、I○○○、王明川(及委託其等代理訴訟之被告如當事人欄所列),表示同意分割,但分割方案需再研究等語。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由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福興鄉○○段第一八四八地號、地目養、面積0‧0二四六公頃之土地,為兩造共有,其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其中共有人葉黃配、葉火陀已死亡,應由其等繼承人辦理繼承後分割土地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謄本為證,且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既無法協議分割,原告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並為分割請求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查系爭土地本院通知兩造於九十二年月六日至現地勘驗,該土地現為空地,分割時考慮原告聲明同段第一八四九號土地為原告所有,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稽,使其分得靠北邊部分即附圖A部分,以便利土地經記濟使用,另B、C、D部分均與道路相連接壤,不需經由他人之土地,即可單獨經濟使用,依共有物經濟使用性質,判決如主文,又訴訟費分擔比例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如附表編號二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⑴              J○○
         ⑵              S○○○
         ⑶              陳永
         ⑷              亥○○
         ⑸              地○○
         ⑹              戌○○
         ⑺              未○○
         ⑻              酉○○
         ⑼              R○○
         ⑽              N○○
        (11)           丑○○○
        (12)           P○○
        (13)           Q○○
        (14)           O○○
        (15)           H○○
        (16)           M○○
        (17)           L○○
        (18)           T○○
        (19)           子○○
        (20)           天○○○
  (21)           黃○○
        (22)           D○○
        (23)           B○○
        (24)           U○○○
        (25)           庚○○○
        (26)           壬○○
        (27)           G○○
        (28)           癸○○○
        (29)           I○○○
        (30)           K○○
        (31)           C○○
        (32)           A○○
        (33)           甲○○○
        (34)           F○○
        (35)           己○○○
        (36)           乙○○
        (37)           丁○
        (38)           宇○○
        (39)           玄○○
        (40)           宙○○
        (41)           辰○○
        (42)           丙○○○
        (43)           申○○○
        (44)           寅○○
        (45)           卯○○
        (46)           巳○
        (47)           午○○
        (48)           戊○○
附表二:   共有人姓名                  應 有 部 分
           ⑴D○○                    三六分之一
           ⑵葉火陀                    三六分之三
           ⑶葉黃配                    三六分之三
           ⑷L○○                    二四分之一
           ⑸辛○○                    十二分之一
           ⑹黃○○                    三十六分之二
           ⑺G○○                    十二分之一
           ⑻E○○                    二分之一
           ⑼Q○○                    七二分之一
           ⑽O○○                    七二分之一
          (11)H○○                 七二分之一
附表三:
  彰化縣福興鄉○○段1848地號共有物分割分配明細表:
┌──┬───┬──────────────────────────┐
│編號│面積m │             分      配      歸      屬             │
├──┼───┼──────────────────────────┤
│ A │123.00│E○○ 全部                                         │
├──┼───┼──────────────────────────┤
│    │      │L○○ 3/24;Q○○ 1/24;O○○ 1/24;H○○ 1/24  │
│ B │ 82.00│黃○○ 4/24;D○○ 2/24;G○○ 6/24;辛○○ 6/24  │
│    │      │共八人按應有持分比率維持共有。                      │
├──┼───┼──────────────────────────┤
│    │      │J○○ 全部 公同共有;S○○○ 全部 公同共有;陳永  │
│    │      │全部 公同共有;亥○○ 全部 公同共有;地○○ 全部 公 │
│C  │ 21.00│同共有; 戌○○ 全部 公同共有;未○○ 全部 公同共有 │
│    │      │;酉○○ 全部 公同共有;R○○ 全部 公同共有;N○○│
│    │      │全部 公同共有;丑○○○ 全部 公同共有;P○○ 全部  │
│    │      │公同共有;共十二人公同共有全部。                    │
├──┼───┼──────────────────────────┤
│    │      │J○○ 全部 公同共有;S○○○ 全部 公同共有;陳永  │
│    │      │全部 公同共有;亥○○ 全部 公同共有;地○○ 全部 公 │
│    │      │同共有; 戌○○ 全部 公同共有;未○○ 全部 公同共有 │
│    │      │;酉○○ 全部 公同共有;R○○ 全部 公同共有;N○○│
│    │      │全部 公同共有;丑○○○ 全部 公同共有;P○○ 全部  │
│    │      │公同共有;L○○ 全部 公同共有;T○○ 全部 公同共有│
│    │      │;子○○ 全部 公同共有;天○○○ 全部 公同共有;葉養│
│    │      │元 全部 公同共有;O○○ 全部 公同共有;H○○ 全部 │
│    │      │公同共有; M○○ 全部 公同共有;黃○○ 全部 公同共 │
│    │      │有;B○○ 全部 公同共有;D○○ 全部 公同共有;蔡葉│
│D  │ 20.00│香圓 全部 公同共有;庚○○○ 全部 公同共有;壬○○  │
│    │      │全部 公同共有;G○○ 全部 公同共有;癸○○○ 全部  │
│    │      │公同共有;I○○○ 全部 公同共有;K○○ 全部 公同共│
│    │      │有;C○○ 全部 公同共有;A○○ 全部 公同共有;丁葉│
│    │      │秀緞 全部 公同共有;F○○ 全部 公同共有;己○○○  │
│    │      │全部 公同共有;乙○○ 全部 公同共有;丁○ 全部 公同 │
│    │      │共有;宇○○ 全部 公同共有;玄○○ 全部 公同共有;黃│
│    │      │秤珠 全部 公同共有;辰○○ 全部 公同共有;丙○○○  │
│    │      │全部 公同共有;申○○○ 全部 公同共有;卯○○ 全部  │
│    │      │公同共有;巳○ 全部 公同共有;午○○ 全部 公同共有;│
│    │      │戊○○ 全部 公同共有;寅○○ 全部 公同共有;共四十八│
│    │      │人公同共有全部。                                    │
├──┼───┼──────────────────────────┤
│合計│246.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七七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