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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山烱
原   告 丁○○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參加被告為會首所召集之合會(民間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會員含會首計四十會,每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原告戊○○、乙○○、己○○、丙○○分別應邀參加一會,另原告甲○○○有限公司(下稱台林公司)、丁○○則分別應邀參加二會。嗣上開合會於九十年十一月停標,原告已各繳納十八期會款,均屬活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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