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戊○○ 乙○○ 己○○ 丙○○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山烱 原 告 丁○○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參加被告為會首所召集之合會(民間互助 會),會期自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會員含會首計四十會 ,每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原告戊○○、乙○○、己○○、丙○○ 分別應邀參加一會,另原告甲○○○有限公司(下稱台林公司)、丁○○則分別 應邀參加二會。嗣上開合會於九十年十一月停標,原告已各繳納十八期會款,均 屬活會,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