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林山烱
- 原 告 丁○○
-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參加被告為會首所召集之合會(民間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會員含會首計四十會,每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原告戊○○、乙○○、己○○、丙○○分別應邀參加一會,另原告甲○○○有限公司(下稱台林公司)、丁○○則分別應邀參加二會。嗣上開合會於九十年十一月停標,原告已各繳納十八期會款,均屬活會,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