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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山烱

  • 原告
    戊○○丁○○
  • 被告
    庚○○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戊○○ 乙○○ 己○○ 丙○○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山烱 原   告 丁○○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參加被告為會首所召集之合會(民間互助 會),會期自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會員含會首計四十會 ,每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原告戊○○、乙○○、己○○、丙○○ 分別應邀參加一會,另原告甲○○○有限公司(下稱台林公司)、丁○○則分別 應邀參加二會。嗣上開合會於九十年十一月停標,原告已各繳納十八期會款,均 屬活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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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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