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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己○○
原告
丙○○
原告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山烱
原   告 丁○○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參加被告為會首所召集之合會(民間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會員含會首計四十會,每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原告戊○○、乙○○、己○○、丙○○分別應邀參加一會,另原告甲○○○有限公司(下稱台林公司)、丁○○則分別應邀參加二會。嗣上開合會於九十年十一月停標,原告已各繳納十八期會款,均屬活會,停標後,被告同意自九十年十一月起,按月將已得標會員所繳納之死會會款計三十六萬元平均分配與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每月每會可分得一萬六千三百六十三元。詎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月、八月連續三期未給付原告會款,遲至同年九月間始再分別給付原告部分會款,已遲延給付,爰依民法合會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全部會款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違反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此即為「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查本件原告戊○○、乙○○、己○○、丙○○、台林公司、丁○○就被告所積欠之系爭會款債權,前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分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法分別核發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九六一一號、第一九六○九號、第一九六一○號、第一九六一二號、第一九六一四號、第一九六一三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即被告應各向債權人即原告給付系爭會款,並先後送達於被告,惟被告旋於法定異議期間內即同年九月十三日分別向本院聲明異議,此有附於本院上開各支付命令事件卷內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系爭合會會單影本各一份及附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七六號、第五七四號、第五七五號、第五七七號、第五九六號、第五九七號給付會款事件卷內之支付命令異議狀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實無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上開各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並以各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亦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會款事件,均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即繫屬本院(本院已各分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七六號、第五七四號、第五七五號、第五七七號、第五九六號、第五九七號給付會款事件審理中)。詎原告於上開各給付會款事件繫屬本院審理中,復於同年十一月八日,另行共同向本院提起本件給付會款之訴,有本院收狀章可憑,經本院審核前、後二訴之訴訟當事人均相同(即前訴各件原告與被告均相同)、訴訟標的均為系爭會款請求權,僅各別請求之會款金額因被告事後另有給付部分會款而減縮聲明,其前、後二訴應均屬「同一事件」,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不得再行起訴,其仍再提起本訴,即有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陳連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會員姓名    │   會款債權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一  │戊○○      │       十九萬零九百十五元 │                      │
├──┼──────┼─────────────┼───────────┤
│二  │乙○○      │       十九萬零九百十五元 │                      │
├──┼──────┼─────────────┼───────────┤
│三  │己○○      │       十九萬零九百十五元 │                      │
├──┼──────┼─────────────┼───────────┤
│四  │丙○○      │       十九萬零九百十五元 │                      │
├──┼──────┼─────────────┼───────────┤
│五  │台林公司    │   三十八萬一千八百三十元 │                      │
├──┼──────┼─────────────┼───────────┤
│六  │丁○○      │   三十八萬一千八百三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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