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戊○○ 乙○○ 己○○ 丙○○ 甲○○○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山烱 原 告 丁○○ 被 告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參加被告為會首所召集之合會(民間互助 會),會期自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會員含會首計四十會 ,每會每期會款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原告戊○○、乙○○、己○○、丙○○ 分別應邀參加一會,另原告甲○○○有限公司(下稱台林公司)、丁○○則分別 應邀參加二會。嗣上開合會於九十年十一月停標,原告已各繳納十八期會款,均 屬活會,停標後,被告同意自九十年十一月起,按月將已得標會員所繳納之死會 會款計三十六萬元平均分配與未得標之活會會員,每月每會可分得一萬六千三百 六十三元。詎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月、八月連續三期未給付原告會款,遲至 同年九月間始再分別給付原告部分會款,已遲延給付,爰依民法合會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全部會款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違反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定有 明文,此即為「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查本件原告戊○○、乙○○、己○○、丙 ○○、台林公司、丁○○就被告所積欠之系爭會款債權,前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日,分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法分別核發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一九 六一一號、第一九六○九號、第一九六一○號、第一九六一二號、第一九六一四 號、第一九六一三號支付命令,命債務人即被告應各向債權人即原告給付系爭會 款,並先後送達於被告,惟被告旋於法定異議期間內即同年九月十三日分別向本 院聲明異議,此有附於本院上開各支付命令事件卷內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系爭合 會會單影本各一份及附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七六號、第五七四號、第五 七五號、第五七七號、第五九六號、第五九七號給付會款事件卷內之支付命令異 議狀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實無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上開各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並以各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亦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會款事件,均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即繫 屬本院(本院已各分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七六號、第五七四號、第五七五號、 第五七七號、第五九六號、第五九七號給付會款事件審理中)。詎原告於上開各 給付會款事件繫屬本院審理中,復於同年十一月八日,另行共同向本院提起本件 給付會款之訴,有本院收狀章可憑,經本院審核前、後二訴之訴訟當事人均相同 (即前訴各件原告與被告均相同)、訴訟標的均為系爭會款請求權,僅各別請求 之會款金額因被告事後另有給付部分會款而減縮聲明,其前、後二訴應均屬「同 一事件」,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不得再行起訴,其仍再提起本訴,即有違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編號│會員姓名 │ 會款債權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一 │戊○○ │ 十九萬零九百十五元 │ │ ├──┼──────┼─────────────┼───────────┤ │二 │乙○○ │ 十九萬零九百十五元 │ │ ├──┼──────┼─────────────┼───────────┤ │三 │己○○ │ 十九萬零九百十五元 │ │ ├──┼──────┼─────────────┼───────────┤ │四 │丙○○ │ 十九萬零九百十五元 │ │ ├──┼──────┼─────────────┼───────────┤ │五 │台林公司 │ 三十八萬一千八百三十元 │ │ ├──┼──────┼─────────────┼───────────┤ │六 │丁○○ │ 三十八萬一千八百三十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