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三二六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三二六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壹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票 號│ │ │ │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 │一 │89‧11‧30│ │ │ │ │ │ │五萬元 │90‧2‧1 │WR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