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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三二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臺幣伍佰零壹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票   號│
│    │          │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
├──┼─────┼──────────┼──────┼─────┤
│一  │89‧11‧30│                    │            │          │
│    │          │五萬元              │90‧2‧1    │WR0000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小字第三二六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