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六五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六五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泰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