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六五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泰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 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