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2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己○○
- 兼前列三人
共同訴訟代 戊○○
理人 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一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六百六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