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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238號

遷讓房屋 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告
丁○○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己○○
兼前列三人

  共同訴訟代 戊○○

  理人          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一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六百六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23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 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