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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63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637號

原告
久鼎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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