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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謝仁棠

  • 當事人
    久鼎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637號原   告 久鼎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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