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637號原 告 久鼎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