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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55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53號

上訴人
黃勝敏

      蔡鈴珍

      林海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采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0,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簡字第55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